(1)在 原产国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和海产品、常用家畜、为人类消费而生产的 食品和种畜以及遗传物质。(2)销售或进口肥料、种子、籽苗、鱼 种、鱼虾、畜禽饲料,包括无论是本地生产还是基于出口目的用于制 造成品饲料的材料,但是不包括用于赛马、斗鸡、观赏鱼、动物园和 其他宠物类饲料。(3)菲律宾居民回国或来菲律宾定居的非居民公 民进口的属于其个人的家具,而且根据海关法此类商品免征关税。(4) 属于来菲律宾定居的人随身携带的或在其到达菲律宾前后90日内到 达菲律宾的专业设备和工具、衣物、家畜和个人家具,且这些物品不 是为了销售、交换或交易,仅供个人使用。该人需要向委员会提交充 分的证明表明其实际上是来菲律宾定居并且其居住地的改变是善意 的。(5)应缴纳比例税的服务。(6)由农业合同养殖户提供的服务, 以及为未剥皮的水稻去皮、玉米研磨成玉米粉和甘蔗榨糖。(7)医 疗、牙医、住院和兽医服务,不包括由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和实验室 服务,如果医院或者诊所经营药店,所销售的药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8)由教育部门(DepED)、高等教育委员会(CHED)、技术教 育和技能发展机关(TESDA)充分认可的私立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教 育机构提供的服务;(9)个人根据雇员关系提供的服务;(10)跨 国公司设在菲律宾用于监督、沟通和协调亚太地区子公司、附属机构 或分支机构的区域总部提供的服务,且该区域总部不从菲律宾获得所 得;(11)特别法或者菲律宾签署的生效国际协议规定的免税交易, 不包括第529号总统令所规定的交易(根据1949年石油法案所规定的 石油开采特权受让人)。(12)无论是以原产品还是加工的形式,在 合作发展机关(CDA)登记的农业合作社对于其成员的销售以及成员 的产品销售给非成员,进口直接或专门用于生产或其产品加工的农用 物质、机器和设备,包括有关配件。(13)从合作发展机关登记的信 贷或多功能合作社的放贷获得的总收入。(14)在合作发展机关登记 的非农业、非电气和非信贷的合作社的销售。但是,无论总资本和净 盈余按比例在成员间的分配,每个成员的股本出资不超过15000比索。 而且,机器设备及其配件的进口需要缴纳增值税。(15)不属于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出口销售。(16)以下情形的不动产销售:(a) 销 售主要不是用于在一般贸易或商业过程中销售或租赁给客户的不动 产。但是国家税务局的规章规定,如果此类不动产被卖方用于一般贸 易或商业,该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该销售附带被认为是该纳税人 的主要业务;(b) 销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第7279号(RA7279)和其他 有关法律(比如RA7835和RA8763)规定的用于廉价住房的不动产, 但是每单元售价不超过750,000比索。(c) 销售用于社会化住房的不 动产,但是每单元售价不超过225,000比索,该金额可能会随时间而 改变;(d) 销售价值达1,919,500比索的住宅区或者价值达3,199, 200比索的房屋和其他居民住宅,此价值根据消费价格指数调整。即 使有独立的名称和独立的纳税声明以及一份独立的财产转让契约,但 销售相邻住宅用地、房屋和居民住宅被认为是销售一个住宅区、房屋 和居民住宅。(17)每月每个住宅单元的租金不超过15,000比索, 无论该年度该出租人总租金收入;(18)销售、进口、印刷或出版以 固定的价格出现在国内的书籍和任何报刊、杂志或公报,且不是主要 专用于已支付的广告费用而出版。(19)国际运输公司运输旅客;(20) 销售、进口或租赁客运或货运船舶和航空器,包括用于本国或国际运 输公司的相关引擎、装备和配件;(21)进口燃料、商品和从事国际 航运或航空运输公司的人;(22)银行的服务、执行准银行功能的非 银行金融中介的服务和其他非银行中介;(23)根据共和国法令第9994 号(2010年增扩老年公民法)和第10754号(增扩残疾人权益与特权 法)向高龄公民销售、租赁物品或提供服务;(24)根据经修订的国 内税收法典第40(c)(2)条转让财产;(25)协会会费、会员费或其他 由房主协会或共管公司收集的参与费用;(26)向菲律宾中央银行出 售黄金;(27)自2019年1月1日起,销售针对糖尿病、高胆固醇和高 血压的药物;(28)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或租赁,或提供上述以外的服 务,但是年度总销售额或收入不超过3,000,000比索。 已办理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对其商品、财产或服务的销售,选择 不适用免税规定。但是一旦选择,从做出选择的季度起三年之内不能 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