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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个人对于各种所得形式的课税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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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雇所得:应纳税的受雇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工资、薪水、休假薪资、董事费、佣金、奖金、退休补贴、额外待遇、通过雇员股份计划获得的收益和作为服务补偿的津贴。因雇佣获得的实物福利,包括探亲假旅费(home-leave passage)、雇主提供的住房、雇主提供的汽车以及孩子的学费,也在应纳税范围内。某些实物福利适用特殊税收待遇,但是,针对雇主提供住房的特殊税收待遇,自2015纳税年度起停止实行。 雇主为雇员向中央公积金(CPF)缴纳的法定强制缴费部分不构成应税所得。雇主向任何境外公积金或养老基金的缴费,在支付时应当被课税,除非因某些特许条例而得以免税。 (2)非通常居民计划:根据“非通常居民(NOR)”计划,居民身份不符合两年或三年行政特许(参见“纳税义务”)条件的居民雇员可从以下特许权中获益,有效期为五个连续纳税年度: ①按时间分摊受雇所得 ②雇主对非强制性海外养老基金或社会保障计划的缴费免税(某些例外),以中央公积金(CPF)规定的“普通”和“额外”工资的最大缴费限额为限。 要具备“非通常居民(NOR)”计划的资格,雇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A.在其意图申报的纳税年度中必须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B.在其意图申报的纳税年度的前三个纳税年度中不被认定为税收居民要享受按时间分摊(time apportionment)受雇所得的特许权,雇员必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a.因其在新加坡受雇岗位的工作需要,而在境外度过日历年的90 个工作日以上b.个人受雇所得至少160,000新元 c.分摊后所得的应纳税额至少为新加坡受雇所得总额的10%时间分摊特许权同时适用于现金补贴和实物福利,董事费和雇主缴纳的新加坡税款除外。 (3)自我雇佣和个体经营所得:应税自我雇佣所得是依据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下编制的财务报告来确认的,并根据税法对利润和亏损做出调整。个体经营所得和其他类型的所得合计,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率”一节中列出的税率课税。 (4)投资所得:单一公司税制下,由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股东在取得时不再征收所得税,不管该股息是从税后收入还是免税收益中支付的。 不在免税和单一公司税制股息范围内的股息,则按后文“税率”一节中设定的税率课税。 来源于新加坡的投资所得(即不被认定为从贸易、个体经营或专业服务中取得的收益或利润的所得)如果直接来源于个人的特定金融工具,包括标准储蓄、活期和定期存款,免征税收。例如债券利息收入、年金、单位信托基金分配的收益,都属于此类所得。 净租金和其他类型的所得合计,按后文“税率”一节中设定的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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